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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理试题及答案(2021高考考试试题及答案)

admin 2022-05-13知识百科
民法学考试题41.可以,货物运输合同书自旅客进入车内便创立,甲乙丙回绝合同履行,客运公司也一样可以不合同履行2.彻底合理合法,没带钱,客运公司可以认为不安抗辩权,而可以不合同履行责任。3.并没有支配权消毁,销毁是对物的处罚,客运公司较多有一个保管合同,并不是权利人,因此无权处分危险物品4.丁对

民法学考试题4

1.可以,货物运输合同书自旅客进入车内便创立,甲乙丙回绝合同履行,客运公司也一样可以不合同履行

2.彻底合理合法,没带钱,客运公司可以认为不安抗辩权,而可以不合同履行责任。

3.并没有支配权消毁,销毁是对物的处罚,客运公司较多有一个保管合同,并不是权利人,因此无权处分危险物品

4.丁对孕妈妈的小产逃避责任,孕妈妈的小产是客运公司超重造成,与丁某进入车内并没有逻辑关系,丁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5.检票员不承担义务,由客运公司承担,车子尽管超重与检票员有立即逻辑关系关联,可是是检票员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侵权行为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承担责任

6.王某不理应承担义务,孕妇流产是因为车子拥堵导致的,王某可以认为不可抗拒以免责声明。

7.没有吧把赶下了车视作客运公司具体合同履行,驾驶员是职务行为,实际操作不小心造成丙某跌倒致残,客运公司理应承担责任(合同书义务或是赔偿责任)回答: (1)吴某、王某对货车是按份共有关联。 (2)合理。由于吴某私自处罚共有资产,该合同书初为效务未确定合同书,后经王某默认设置而得更正,变为合理合同书。 (3)合理。合同书被告方可以随意承诺买卖协议担保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长。 (4)不可以起效。一是由于王某没有权利以别人全部的东西开设质押,二是由于未办抵押。 (5)不可以。由于承租方履行优先购买权应以同样价钱为标准。(6)归赵某全部。由于赵某并未将货车交货出钱某,货车使用权并没有迁移。 解题思路 题中尽管角色诸多,但相互间的法律行为较为简要,案件发展趋势主脉呈流线形,学生只需依剧情按图索骥,先后回应每一个问题就可以。 罪刑法定详细说明: (1)、(2)吴某、王某按份项目投资选购货车,一同从业运送业务流程,依规创立按份共有关联。按份共有又被称为各自共有,就是指两种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依照自己的市场份额各自对共有资产具有支配权和承担责任的一种共有关联。《民法通则》第78条要求;“按份共有人依照自己的市场份额,对共有资产共享支配权,分摊责任。” 既为共有关联,共有资产全属于整体共有人全部,因而,共有资产的处罚,务必获得整体共有人的允许。一个或好多个共有人没经整体共有人的允许,私自对共有资产开展法律法规上的行政处分的,对别的其有些人不发生法律认可。但要是别的共有人过后追认该个人行为,则该处分行为合理。《合同法》第51条要求:“无支配权的人处罚别人资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是无支配权的人签订合同书后获得支配权的,该合同书无效果。”此案中王某过后获知后,规定分到一半账款的个人行为说明,王某是追认了吴某的无权处分个人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要求:“担保物的使用权自担保物交货时超迁移,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是另有承诺的以外。”第(3)问列出情况即属于此条所说的“被告方另有承诺的以外”情况,即被告方可以随意承诺担保物转交时长,而不会受到“自担保物交货时起迁移”的拘束。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底手使用权自标底手交货时起迁移”的管束,依此案案件交代,纠纷案件产生之时,担保物尚在承租方王某手上,因此赵某并没有将货车交货出钱某,故赵某并没有获得使用权,这时货车使用权仍归赵某全部。 (4)依《担保法》第41条同榜42条第(四)项要求,以车辆开设质押的,理应申请办理抵的物备案,借款合同自备案之日起起效。此外,抵押人解决质押物依规具备使用权或是支配权,不可不法在别人之物上开设质押。(5)承租方具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相同条件下为条件的。此案中钱某竞价10万余元,王某竞价9万余元,显而易见不组成“相同条件下”。(1)搭车人没购票,检票员不可以立即把人赶下了车,应先让其改签。

(2)合理合法。因其享有乘车的支配权,就应承担支付购票的责任。

(3)有权利。因其随身携带的危险物品已严重危害全部旅客的安全性,依据《合同法》第297条的要求,旅客不可带上或是在行李箱中带入易燃性、易燃易爆、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物质及其有可能严重危害运载工具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或是别的违禁品,不然经营人可以将违禁品卸掉、消毁或是提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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