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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改制(河北省民办学校)

admin 2022-05-17教育资讯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就加强和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雄安新区公共服

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特殊院校及专业统一服装(如警察院校、空乘专业等)和军训服装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预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学生使用的教材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为方便学生学习,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定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高校不得为学生代办保险(学校负担费用的除外)或代收保险费。学生自愿参保的,由学生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省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坚持按照规定收退费

(一)收费有关要求

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报到日前一个月内收费,不属于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住宿费调整从新学年开始执行。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简章公布标准和调整标准不一致的,当年新生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费。

(二)退费有关要求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或开学)之日到学生提交转学、退学申请(因病请假、休学,在治疗期间死亡的,在校时间从报到或开学之日到申请病假或休学之日)的期间。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年收费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学年(学期)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期)所交全部学费、住宿费。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短期培训班,培训总课时超过3个月(1个月按22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7个课时计算)的,按月计退所收培训费(住宿生含住宿费,下同),已培训时间(指自培训班开学始至学员提交退学申请时止已经开课的课时,下同)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总课时不足3个月的,学员提交退学申请时已培训课时占总课时三分之一内(含三分之一)的退还所交培训费的70%,已培训课时占总课时二分之一内(含二分之一)的退还所交培训费的50%,已培训课时超过总课时二分之一的不退培训费。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培训费。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应退还学生全部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全部费用。

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学费、住宿费。

学校对学生缴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已发生代购代办事项或已提供服务的,不退还相关费用(所缴费用有结余的,结余部分退还学生),但应将代购实物等发给学生;尚未发生代购代办行为或未提供服务的,应全部退还所缴费用。

以上未明确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家长)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

幼儿园收费、退费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严格“收支两条线”和核算管理

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开放教育(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要将教育收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科研院所、党校举办的各种高等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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