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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营销费用高(职业教育市场营销)

admin 2022-05-17教育资讯
求职季,警惕这些新型诈骗今年以来,以新职业为噱头的营销屡见不鲜收费乱、发证滥、宣传无底线当前正值求职就业旺季不少求职者因此上当受骗……本期工人君@权益,通过梳理新型求职骗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对以新职业名义招摇撞骗的行为要提高警惕。01新型骗局“试衣员”:衣服还在,钱没

然而,在将高额学费收入囊中后,部分机构“现出原形”。在某投诉平台上,有学员表示课程“不靠谱”“退款难”,此前承诺的介绍兼职也未能兑现,还有人为付学费背上网贷。

有律师表示,对于虚假宣传、诱骗贷款的违法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做到早发现、早警示、早查处。此外,网络平台守土有责,应加强对广告主资质及广告内容的审核,以技术监测为平台治理赋能。针对用户举报及监测发现的“零基础速成班”广告,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示、屏蔽等处理方式,避免更多用户遭受损失。

警惕以新职业名义招摇撞骗

元宇宙场景建造师、高级碳排放管理师、家庭教育规划师……新职业催生考证热。

据央广网报道,一些机构以山寨证书诱导求职者缴纳巨额费用,声称证书挂靠权威部门,刻意夸大证书作用。实际上这些证书只是社会培训机构发放,并未得到权威部门认证。动辄数万元的价格,让求职者不但花了冤枉钱,还浪费了时间。

新职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也带火了职业教培市场。一些机构在没有培训资质的情况下,随意开设相关课程。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导致课程临时拼凑,内容五花八门,质量参差不齐,到头来学员根本没有学到真本事,发现上当却又陷入维权困境。

种种乱象的存在,固然与不法之徒投机取巧牟取利益息息相关,也与求职者的盲从心态有关。当前,不少人对新职业还有认知误区,甚至将其当作职业发展的捷径。诚然,新职业伴随新业态应运而生,有着巨大的社会需求潜力,但任何事物的发展壮大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新职业的发展也不例外。求职者应摒弃功利心态,脚踏实地,才能有更好的职业发展空间

当前,不少新职业的人才培养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易让违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加之监管没有及时跟进,乱象时有发生。如果任由相关机构招摇撞骗,不仅会损害求职者利益,扰乱就业市场,还会使新职业被污名化,影响其长远良性健康发展。


说 案


01

因疫情无法到岗,算旷工吗


劳动者因疫情导致无法到岗。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合法吗?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


案情介绍


2020年春节期间,王女士随丈夫到外地过年,由于疫情无法回京。王女士及时向公司反馈了情况,但公司仍然坚持要求王女士到公司轮岗上班。2020年3月,公司通知其因其旷工,将其辞退并停止缴纳社保。王女士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过程


疫情期间,该公司通知工作人员于2020年2月10日起到公司轮岗值班,要求在家办公并获得批准的,可以在家办公算正常出勤,计算正常工资。

“忙不过来!大家轮岗来上班,我不同意轮岗到你了,你不到岗!”法庭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理表示,因王女士不到岗的请求并未获得批准,故按旷工处理。

王女士则坚持称,自己已通过微信向李经理请假,告知因疫情无法回京上班。

诉讼中,王女士提交了当地证明,可以证明其因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且已将此情形告知该公司。

法院判决


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出勤并提供劳动成果。如因病、事假等特殊情形无法到岗,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女士未及时返岗上班的原因是疫情所致,王女士也及时将此情形通知了用人单位,显然与无故不到岗的旷工情形有所区别,故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将王女士辞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宣判后,该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各地依据当地情况作出的疫情防控措施,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地行使自身的用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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