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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2-05-19教育资讯
最小公倍數(最小公倍数),◆幾個數所共有的倍數中最小的一個,即可以被這幾個數整除的最小的數,叫做這幾個數的最小公倍數。例如6,12,18都能做2和3的倍數,但其中以6為最小,6就是2和3的最小公倍數。再倍,◆1.兩倍,雙倍。○[漢][袁康]《越絕書?計倪

倍情,◆違背情實。倍,通“背”。○《莊子?養生主》:“遁天倍情,忘其所受。”○[林希逸]口義:“背棄其情實。倍與背同。”○[王夫之]解:“倍違其真。”一說以為增益人情。○[成玄英]疏:“倍,加也。加添流俗之情。”

倍切,◆愈加親切。○[蘇曼殊]《非夢記》:“[劉]見生,慰問倍切。”◆■补义条目■(—qiè)■更加深切。○唐武则天《从驾幸少林寺》诗序:“覩先妃營建之所,倍切煢衿,逾悽遠慕。”○唐李洞《和寿中丞伤猿》:“天竺省憐傷倍切,親知寬和思難任。”

倍棄(倍弃),◆背棄。倍,通“背”。○《晏子春秋?諫上五》:“寡人有罪,夫子倍棄不援。”

倍年,◆年齡大一倍左右。○《北史?李邕傳》:“﹝[李邕]﹞幼而俊爽,有逸才……凡所交游,皆倍年俊秀。”○[明][瞿佑]《歸田詩話?蘆花被》:“予時年甚少,[敬夫]([吳敬夫])為鄉前輩,[彥能]([邱彥能])亦倍年以長。”

倍率,◆加倍聚斂。○《續資治通鑒?宋英宗治平四年》:“中國民力,大事也。兵興之後,不無倍率,人心一搖,安危所繫。”

倍論(倍论),◆官吏頻犯贓罪,如所犯罪法不等,即以重贓之數並入輕贓,然後折半論罪,稱為倍論。○《唐律?名例》:“即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贓併滿輕贓,各倍論。”注:“倍,謂二尺為一尺。”○[長孫無忌]等疏議:“假令縣令受財枉法六疋,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疋,亦合徒三年;又監臨外竊盜二十九疋,亦徒三年;強盜二疋,亦合徒三年;受所監臨四十九疋,亦合徒三年。准此以上五處贓罪,各合徒三年,累於‘受所監臨’,總一百疋,仍倍為五十疋,合流二千里之類。”

倍祿(倍禄),◆1.俸祿加倍。○《禮記?樂記》:“庶民弛政,庶士倍祿。”◆2.背棄利祿。倍,通“背”。○《墨子?耕柱》:“夫倍義而鄉祿者,我常聞之矣;倍祿而鄉義者,於[高石子]焉見之也。”

倍利,◆複姓。○[北魏]時有[斛律部]別帥[倍利奔]。見《通志?氏族五》。

倍經(倍经),◆倍於常數。○[唐][韓愈]《唐故河南令張君墓志銘》:“民稅出雜產物與錢,尚書有經數,觀察使牒州徵民錢倍經。”

倍奸,◆違犯。倍,通“背”。○《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慢棄刑法,倍奸齊盟。”○[孔穎達]疏:“倍即背也,違背奸犯齊同之盟也。”

倍價(倍价),◆加倍的價格,高價。○[南朝][梁][劉峻]《廣絕交論》:“顧眄增其倍價,翦拂使其長鳴。”

倍加,◆加倍;更加。○《北齊書?神武帝紀上》:“將出[滏口],倍加約束,纖毫之物,不聽侵犯。”○[唐][韓愈]《御史臺上論天旱人饑狀》:“又京師者,四方之腹心,國家之根本,其百姓實宜倍加憂恤。”○《武王伐紂平話》卷上:“皇后見寶釧,接得帶了,精神倍加。”○《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七:“[吳氏]倍加掃興,忿怒不已。”

倍極(倍极),◆格外,極其。○《續資治通鑒?宋高宗建炎二年》:“東來從衛官吏士,無不欣喜,西北尤以近鄉,倍極踴躍。”○[清][王韜]《淞濱瑣話?煨芋夢》:“錦幔香簾,碧窗紅檻,倍極幽雅。”

倍還(倍还),◆加倍償還。○《太平御覽》卷八一七引[晉][盧楙]《四王遺事》:“[惠帝]於[鄴],與[成都王]還[洛陽],出城倉卒,上下無持資食之調。道中有驅羊二百餘口者,便勒將之[洛],得以為糧。至[洛],[盧志]啟以右藏絹倍還羊主。”○《元典章?聖政一?勸農桑》:“諸色人等毋得縱放頭足食踐損壞桑果田禾,違者斷罪倍還。”○[清][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債負》:“律有遠年倍還之條。”

倍功,◆加倍用功。○[晉][葛洪]《抱樸子?勖學》:“[黃霸]抱桎梏以受業,[甯子]勤夙夜以倍功。”

倍費(倍费),◆賠貼費用。倍,同“賠”。○《水滸傳》第五一回:“[朱仝]囊篋又有,只要本官見喜,小衙內面上儘自倍費。”

倍反,◆1.背反,背叛,倍,通“背”。◆2.去而遂絕與去而復來。○《鬼谷子?捭闔》:“益損去就倍反。”○[陶弘景]注:“義乖曰去,志同曰就,去而遂絕曰倍,去而復來曰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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