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找句子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教育资讯

教育资讯

教育部中小学考试指导(教育部中小学考试网)

admin 2022-05-16教育资讯
丨来源:微言教育微信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等要求。具体内容一起来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


5.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6.上年度经教育部批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八条 自2022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央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审核结束后,受托专业机构将审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


第十一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

第四章 组织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五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5/11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7 8 下一页 尾页

文章评论

[!--temp.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