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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培训机构最新政策(河南省教育培训机构法律法规文件)

admin 2022-05-18教育资讯
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课程不合适却退费艰难?往后,这都不是事!近日,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培训机构预收费付费、退费纠纷处理、信息共享、行业自律等方面划定红线,家长们再也不必为给娃报培训班担心收费问题!新规线上


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应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第六条 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或剩余1/3培训周期;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或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暂行规定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第九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分类明确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监管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驻地县(市、区)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立唯一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教育、科技、文旅、体育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需要变更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的,需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科技、文旅、体育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现金和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


第十二条 采用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托管银行可以按照“一课一销”原则,在每次授课完成后拨付相应数额的预收费资金;或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则,参照以下比例进行资金拨付:授课开始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一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两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结束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10%。教育、科技、文旅、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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